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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思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宁清平律师认为,“应根据民法规定的无过错原则追究责任,产品合格并不能免除生产方的责任。而生产方承担多大的责任,在于讲求利益平衡,即应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等因素。”而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立民表示,“应当适用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,由消费者和生产方共同承担损害后果。” 近年来,雅芳产品使消费者面部毁容,SK-II被检出禁用物质铬和钕……名牌化妆品陆续被卷入质量风波,女人们变美之梦一个接一个地破碎。 2005年3月24日,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要求美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商,在产品包装上应注明“警告——该产品未经安全鉴定”字样,否则将受到查处,同时对九大品牌进行警告,宝洁名列其中。 与此同时,不止一名业内人士表示,“越是效果明显的化妆品,副作用越大。”但是,还是有不计其数的爱美女性,前仆后继地选择那些或真或假的知名品牌。曾任职于迪奥、欧莱雅等知名国际品牌的陶江(化名)则坦言,“不超出国家标准,不代表没有副作用,只是不那么明显罢了。” 当副作用突破临界线,明显地表现出过敏甚至毁容的结果时,化妆品生产商应当如何对待消费者?即便这只是他们眼中的低概率事件。或许,一些国际品牌可能还未明白:品牌,是靠一个个消费者的口碑累积起来的。只有对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负责,才是对企业自身负责。 解决问题,除了“公平责任原则”,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?
来源:《法制周报》 |